法院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

法院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對於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完結,期限爲六個月,即對於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法院自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要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是非訴執行案件,那麼期限要短一些,一般是三個月。當然,本條規定也對特殊情況作了規定,即如果出現了特殊的情形的,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可以延長三個月,前提是要經過執行法院的批准;已經延長了,還需要延長的,就需要層報進階人民法院備案了。

關於法院的強制執行方式,《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法院一般採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對被執行人進行財產搜查。對於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規定義務的,執行機關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財產搜查。

二、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資訊,凍結其存款,依照判決規定的數額將應履行數額劃給申請人帳戶。

三、將被執行人的收入扣留、提取,扣留和提取的數額以判決規定數額爲準,對於採取這一方式執行的,法院應當做出裁定,發出通知書。

四、將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者是將其財產進行拍賣、變賣處理,將所得按照判決的數額給申請人,剩餘的給被執行人。

除以上強制執行的方式外,還有其他幾種方式,如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等等。對於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是要根據實際的需要設立執行機構的,具體操作由執行機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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