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我國的人們法院在對一個案件進行審理判決之後,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嚴格的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部分的人在法院判決之後,並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是沒有完全按照判決書的相關規定,去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的,就需要法院強制執行。因爲法院雖然下達了判決書,但是被執行人並沒有完全按照判決書規定和內容去自覺執行,破壞了法律權威,因此就必須需要進一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執行人予以強制執行。那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多長呢?就是說到底法院的強制執行從我們開始申請到執行結束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下面我們就這個時間問題來進行一個簡單的介紹和分析。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多長時間?

首先,我們需要看一下我國的相關法律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上的具體規定。根據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的第五條中提到的規定表示,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予以審判後,對於判決的執行應該在法院立案之日開始算起的六個月內把判決執行完畢,對於不屬於訴訟執行的案件來說,也應該在法院立案當天開始算起的三個月之內執行完畢;但是如果發生了某些特殊情況,需要執行時間延長的,那麼就可以在人民法院的院長對時間延長進行批准同意後,最多可以把時間延長到三個月,如果還需要再延長的,那麼這種情況就需要向進階人民法院進行報告備案了。

對於委託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案件而言,受到委託的人民法院應該在其對這個執行的案件立案後的一個月之內,把案子的委託執行手續都給辦理完,而且這個受委託的人民法院也應該在其收到委託人的委託申請之後的一個月之內,把該案的判決執行完畢。對於到期了還沒有執行完畢的案子來講,執行人應該在執行的期限到期後的十五天之內,把案子的具體執行情況和進度向人民法院報告,並寫委託函委託人民法院來強制執行。

其次,我們再來具體看一下關於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的強制執行,主要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的相關規定和程序,藉助於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讓法院的組織或個人依法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讓案子中本應有義務的當事人去按時的完成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以確保法院判決和裁定的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

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流程一般是:

第一步是人們法院對案子進行審查立案;

第二步就是人們法院需要通知案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主動的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如果不履行的就要強制執行;

第三步就是準備強制執行,包括通知義務人,以及給出書面通知;

第四步就是人們法院對義務人實行強制執行了,需要協助的,被要求協助的人和單位也應該予以協助執行。以上就是強制執行的大致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