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了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麼?

一、下達了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麼?

下達了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麼?

下達了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發生效力的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對於生活中發生的一些民事案件,有時候不必開庭審理,法院可以進行調節,並且由法院出具調節協議。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覈對無異的複印件。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三、申請再審的特點是什麼?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通常對於上訴的案件,法院將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現行安排相關的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案件的三方調解工作,如果調解成功雙方需要簽署一份調解書,如果對於調解書或者調解的結果有異議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重審,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