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

在生活中,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下落不明,當下落不明達到一定的期限,利害關係人就可以提出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需要刊登公告,那麼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下面筆者爲大家介紹一下宣告死亡的相關規定,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

一、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

《民訴法》第1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申請宣告死亡的時限

《民訴法》第184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三、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前一順位人不申請宣告死亡的,後順位申請人是不能申請的,但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宣告死亡產生與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後果,即財產關係發生繼承,而人身關係消失。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怎麼辦

《民訴法》第186條規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該公民本人或者他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原判決。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原判決撤銷後,財產關係應當恢復,即繼承人應當將所繼承的財產返還,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而人身關係中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恢復,夫妻關係則要取決於配偶是否再婚,如果配偶再婚了,無論再婚以後的配偶是否離婚,其婚姻關係均不能自然恢復。

五、死亡宣告的撤銷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撤銷死亡宣告後,如果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其配偶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其收養關係不得單方解除。

以上就爲大家解決了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多久的問題,大家可以瞭解一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根據不同的情況,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時間是不同的,有三個月和一年之分。此外,大家還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如果第一順序人沒有提出申請,那麼其他人則無權提出申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