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院傳票可以不去嗎?

民事案件中,傳票送達,當事人可以不到庭。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再發傳票,第二次傳票仍然不到的,可以作出對缺席當事人不利的判決。

有法院傳票可以不去嗎?

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爲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爲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1、缺席審判

如上面所講的,缺席判決就是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作出的判決,也就是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作出的判決,那麼結果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爲收到。

(1)如果是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並且給發傳票要出庭,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2、撤訴處理

這裏所講的撤訴,是針對原告而言。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也就是說因爲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給讓出庭,但是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法院開庭並不會顧及到所有當事人到場主要是原告到場的話,那麼案件就會進行審判。當事人如果是被告沒有到場的話,那麼原告到場可以依舊發起訴訟,那麼法院會對於被告進行缺席審判,那麼對被告人審判會有非常不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