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報告財產法條中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虛假報告財產法條中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假報告財產法條中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如何認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1)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主體。從形式上看,該行爲的主體是公司,是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了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操縱這一行爲的主體是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此,這兩類人員纔是該行爲的真正幕後指揮者,應當承擔本條的法律責任。

(2)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主觀方面。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透過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是行爲人在某種不法目的與動機驅動之下的一種故意行爲。提供虛假財會報告與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行爲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的不同,本行爲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而後者在主觀上則是行爲人由於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態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製作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有錯算、錯記、漏記等情形,即由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的情況。

(3)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是違反了其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是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

被執行人虛假報告財務,會受到拘留或罰款的處罰。認定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時,要考慮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主體,該行爲的主體必須是公司;還要注意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主觀方面,是公司主管領導主觀故意行爲。最後要考慮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行爲的客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