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強制執行如何申請

勞動糾紛強制執行申請的方法:

勞動糾紛強制執行如何申請

(一)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二)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三)申請執行需要提交檔案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爲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6、還需要到仲裁員那兒開個生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生效或者證明雙方領取裁決的時間及雙方送達回證複印件(還是證明已過起訴期,生效了。)

(四)法院受理與執行時間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爲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

1.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

2.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

3.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勞動爭議的處理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個前置程序,即必須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只有對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從而進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當裁定送達後15天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向法院起訴,那麼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應,而且雙方都不能再就已經被裁定的事項申請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項,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即使是申請對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請,而勞動仲裁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由於該案件沒有經過法院審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請後,實際上還得經過法院執行庭的再審查。如果符合申請執行要求的,法院則按程序執行,如果不符合執行要求的,法院則可以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

綜上所述,現在發生這個因爲勞動仲裁而產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是很常見的,但我們一定要學會用適當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爲勞動爭議的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透過採取一定的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