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區別有哪些

一、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區別有哪些

執行中止和終結的區別有哪些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工作無法繼續下去,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滅後,再恢復執行程序。

執行終結與執行中止有區別,前者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後者是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條件具備時,執行程序仍要恢復。

執行中止:執行過程中,因爲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爲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二、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的情形      

1、中止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終結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爲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沒有履行能力的,或者執行可能會導致相關損失的,可以中止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同時也無遺產或者繼承人的,那麼可以終止執行。如果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話,那麼相應的執行也會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