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怎麼辦?

一、被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怎麼辦?

被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怎麼辦?

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這時候法院在審查之後做出是否需要審理的決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託執行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爲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二、被申請執行人沒有資產怎麼辦?

1、責任方如果有非貨幣財產,權利方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權利方先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執行局確認責任方無財產可執行,可以中止執行,等責任方有財產時再執行。

3、無力賠償財產可以賠償勞務,雙方達成協議簽字確認後報法院備案,責任方接受權利方和法院監督,以付出勞務的方式賠償。

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行在招標投標、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

被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重新作出審查,如果法院執行局確認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執行,可以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財產之後,再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有非貨幣的財產,執行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非貨幣財產進行拍賣後抵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