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一、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怎麼辦

執行異議申請被駁回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三、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如果被申請人對法院的強制執行提出了異議,就算是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也一定會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裁定書中標註清楚了法院駁回申請的法律依據以及司法救濟的途徑,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複議的結果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