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如何執行

(一)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交付執行。對宣判前關押的罪犯,在宣判後予以“釋放”,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應再繼續關押。
(二)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三)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爲了更好有效地監控,敦促緩刑人員認罪伏法,自覺接受監督改造,在落實其他措施的同時,可讓緩刑犯寫出保證書,保證遵紀守法,不再犯罪等等,還可以讓緩刑犯的親屬寫出擔保書,並填寫監督緩刑考察責任書進行擔保,使他們知道自己負有一定的監督、教育責任,如果緩刑犯重新違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擔保親屬相應的責任。

緩刑如何執行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