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如何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緩期執行如何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要是最後被判處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話,那麼一時半刻還不能執行死刑。此時有一個兩年的緩刑考驗期,要是表現良好的話,那麼之後就會減刑。到底死刑緩期執行如何減刑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死刑緩期執行如何減刑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分兩種情況:

1.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爲無期徒刑

死緩減爲無期徒刑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沒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緩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內沒有再犯罪,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叮減爲無期徒刑,但在執行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期間也應適當延長。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有的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雖然沒有故意犯罪,但也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應當如何處理?有的人提出,對這樣的罪犯可以延長其死緩的考驗期限,視其在延長的死緩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再作處理。我們認爲,這種意見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死緩的考驗期限能夠任意延長的話,那麼本法所規定的二年期滿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了。對於既沒有故意犯罪,又沒有悔改表現的死緩犯,應當認爲他們還存在着改惡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滿以後,應當減爲無期徒刑。這樣處理,有利於教育感化犯罪分子,爲以後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礎。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緩減爲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死緩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減爲無期徒刑,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以後,才能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等嚴重新罪的行爲;有人認爲,它是指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違反監規行爲及又犯新罪的行爲;另有人則認爲,只要有不認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爲等,均應視爲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此外,原刑法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既無悔改或立功表現又無。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表現的罪犯如何處理,未作明文規定。1996年3月17日修改後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對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作了如是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無疑,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應,本法也應當明確規定死緩犯執行死刑的條件;同時,對於死緩執行期間沒有實行故意犯罪的死緩犯罪,應一律減刑,其中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爲有期徒刑,其餘的應減爲無期徒刑。因此,應當正確加以理解,並從嚴掌握。從審判實踐來看,死緩犯確屬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是極少數。在確定構成故意犯罪時,通常以犯新罪爲條件,並結合全案進行分析。只有確實達到故意犯罪的,才能執行死刑。對於那些雖有一般違反監規或者輕微違法犯罪行爲,但綜觀全案,尚構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過失犯罪不構成執行死刑的條件。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概括來說,對於死緩犯,在緩期兩年期滿後的處理大致分爲兩種,要麼執行死刑、要麼進行減刑,而減刑又分爲了兩種情況,減爲無期徒刑和減爲有期徒刑。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