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限制減刑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限制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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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限制減刑嗎

您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減刑。不存在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限制減刑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如下解釋:根據修正後的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簡單通俗的說,限制減刑就是——因爲你的的判決裏有“限制減刑”,在服刑時,同等條件下,別人可以減刑而你不能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