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緩刑兩年限制減刑規定是什麼?

被判死刑緩刑兩年限制減刑規定是什麼?

一、被判死刑緩刑兩年限制減刑規定是什麼?

被判死刑緩刑兩年限制減刑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解釋,限制減刑意爲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爲死緩時,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二、死刑限制減刑適用哪些主體

限制減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以下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具體到死緩限制減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中專門增加了一項:人民法院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這個規定說明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

之所以要對對死緩犯適用限制減刑,是由於我國較爲寬鬆的減刑、假釋等制度的存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執行,即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死緩是可以適用減刑、假釋制度的,這樣一些犯有較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經過多次減刑或者假釋後,一般經過十幾年就可以刑滿出獄或者被假釋出獄,難以起到矯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行爲在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是肯定需要考慮到一些綜合方面的因素的,不僅僅包括當事人的行爲,還包括一些危害後果。有一些人員他們的行爲比較惡劣,所以就需要來進行限制性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