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病情複覈資訊怎麼寫?

一、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病情複覈資訊怎麼寫?

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病情複覈資訊怎麼寫?

一是認真貫徹工作制度。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及《雲南省社區矯正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要求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每月報告一次病情,三月提交一份病情複查報告。  

二是指定病情複查醫院。爲掌握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的真實病情,避免出現僞造病歷、弄虛作假的現象,隴川縣司法局特指定隴川縣人民醫院爲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病情複查定點醫院,確保病情複查、複覈的準確性。  

三是認真組織病情複覈。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提交的病情報告,由社區矯正執法大隊會同執法中隊及時到相關醫院進行復核,透過比對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單、就醫記錄、走訪詢問相關主治醫師等方式,詳細瞭解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情,根據病情變化及時調整矯正工作方案。

二、應當收監執行的情形包括八種: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3、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7、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8、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監外執行人員由什麼人監管?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員由執行地的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要進行社區矯正服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刑事犯罪進行嚴厲的打擊和規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遵法守法,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如果觸犯了法律,我們應當及時自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