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

一、不執行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

不執行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怎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查封財產保管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拍賣和變賣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搜查措施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 對不動產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 證照轉移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綜上所述,原則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長達兩年,但是,直至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對方都沒有履行應盡義務的,最好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準備強制執行申請書,已經生效的判決書等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