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走什麼程序進行

一、民事調解走什麼程序進行?

民事調解走什麼程序進行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二、需要在開庭前調解的案件有哪些?

先行調解的範圍應當包含: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爲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序,轉入立案審判程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爲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在調解的過程中,爲了儘快能夠調解成功,一般可以採取的調解措施會有好多種,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