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執行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法院怎麼確定

一、不執行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法院怎麼確定?

不執行仲裁裁決書的執行法院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 仲裁裁決執行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材料證明,聯繫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的證明材料。

3、生效的強制執行的法律檔案原件和複印件。

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是我國程序法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講,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肯定便於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問題,在此期間被執行人如果惡意轉移財產,情節嚴重是有可能構成拒執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