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後多久開始強制執行

三天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以信函或電話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在十五天內執行。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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