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執行通知書多久強制執行?

下達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下達執行通知書多久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爲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通知書下達,這本身就是一種執行措施。至於最終能否得到執行,或完全的執行,則各案情況各不相同,無法一概而論的。

執行難是個老大難的問題,在執行中,找不到被執行人是個老難題,而找到執行人卻找不到可以執行財產的,執行落地更是難上加難。對此,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多項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財產線索,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也可以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予以公開曝光。

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成爲一種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分別稱爲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邊控對象通知書、指定保管查封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爲填寫式法律文書,而非文字敘述式文書,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者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寫。所以,其格式、內容相對比比較固定。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爲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爲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係的,則無需執行。

綜上所述,下達執行通知書後必須在六個月內強制執行,若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否則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應該及時執行,避免造成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