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退回之日是什麼?

一、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退回之日是什麼?

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退回之日是什麼?

送達地址確認書首次被提及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第三條:“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了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載明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內容。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爲送達之日。

二、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依據我院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資訊包括本人姓名(單位名稱)、送達地址、郵編、聯繫電話四項基本內容以及一項“兜底”的備註。在地址確認書落款處留有指示需要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以及添加簽署日期的空白。送達地址確認書上還明確載明兩點注意事項:

1、變更送達地址的,受送達人應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院,對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書面通知的進一步細化了日期要求。

2、對《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視爲送達”重點提示。

三、送達地址確認書具備法律效力麼?

關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首先,雖然該確認書是在冠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之名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但是法院若採直接送達方式同樣可以依據送達地址確認書記載的地址予以送達。其次,依據送達地址確認書上載明的地址可以郵寄的材料種類應當爲民事訴訟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法院依法制作的處理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及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同時應該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文書”做擴大解釋,電子數據和視聽資料的載體雖然不是文書,因其同樣具備作爲訴訟證據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亦可包含在依據送達地址確認書記載的地址予以送達的法律文書種類之列。

綜上所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該確保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真實可信。如因地址錯誤無法將法律檔案送達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退回之日即是送達之日,視爲當事人已經收到送達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同樣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想變更地址,應該在三日內通知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