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標的是什麼意思?

一、法院執行標的是什麼意思?

法院執行標的是什麼意思?

詞意上有兩種含義,一是比喻目標或目的;二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這種釋義顯然不能適應法院的審判工作。標的這種概念延伸到民事訴訟程序中,有關教材分別對訴訟標的、執行標的概念作了相應的解釋。在訴訟程序中,訴訟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訟的權利和義務;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標的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

二、爲什麼把訴訟標的釋義爲雙方當事人爭訟的權利和義務?

民事訴訟本身是爲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爭,或者說,當事人、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指向的靶矢、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認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由此,權利和義務成爲訴訟的標的。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落實生效法律文書既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給付內容。顯然,標的再也不是權利、義務之爭的問題。爲此,執行標的應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包含以下要素:

(1)權利和義務關係。

(2)給付方式。即以何種方式兌現既定的權利和義務,如給付金錢、交付財物、完成行爲等。

(3)物種。即給付的物質種類,如現金、實物、行爲等。

(4)數額或要求。即物的價值、數目和具體標準。執行標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麼它就不明確、不具體。不明確的執行標的,是不能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爲此,執行標的概念,應當對執行標的的要素予以明確的概述和規定。可見,教材中對執行標的概念的釋義是不夠準確的,已不能適應當前執行工作的要求。執行標的,是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給付方式、物種、數額或要求的給付內容。

訴訟標的和執行標的是兩種不同的涵義,訴訟標的的含義可以理解爲雙方當事人爭訟的權利和義務,而執行標的的含義是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確認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給付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