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是什麼意思?
裁定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二、民事訴訟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
(2)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
7、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終結執行和中止執行是不一樣的,如果是中止執行,等某些原因消除之後,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程序,但是在強制執行程序被終結之後,沒有恢復的可能性,當然法院也是依法作出終結執行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