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案件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撒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二、執行終結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258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後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着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三、執行程序終結和執行終結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執行終結是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2、後果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可以恢復執行。
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3、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主要是因爲法院爲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
而執行程序的終結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
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一般來說,是因爲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
對於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
綜上所述,法院可以行使終止執行權,但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方可進行訴訟。因此,終止執行時必須提交相關材料,並且有說服的理由,這對當事人有利,審判結果更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