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有何區別?

一、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有何區別?

判決駁回起訴和裁定駁回起訴有何區別?

(一)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

(三)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四)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二、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後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後才確認其行爲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通常如果是駁回起訴,那麼就是採用裁定的形式,而如果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他們的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在當事人上訴之後,法律經過審覈發現當事人的訴訟完全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所以就直接在判決之前就進行駁回,而訴訟請求是法院在審理完案件之後,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合理的地方進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