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是什麼

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認爲案件當事人的起訴請求不合理,要駁回當時人的起訴請求。但是究竟是選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選擇裁定駁回起訴,法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選擇。那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是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本站爲您解答。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是什麼

一、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是什麼? 

(一)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爲。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的起訴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爲不符合上述起訴條件,則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法院審理後才確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則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再適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程序之後才確認其行爲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

(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爲,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爲抗辯理由。

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什麼區別? 

(一)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的訴權作出的評價,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勝訴權)的評價;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須將庭審過程全部結束,而駁回起訴的案件,即使有些已進行了開庭審理,因其解決的就是程序問題,所以庭審過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和第124條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的;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但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的證據。

(三)文書處理形式不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適用判決的形式;

(四)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程序法、實體法均可適用。

弄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和區別對人民法院判定案件當事人的起訴請求至關重要。不同的情況適合不同的駁回起訴方式,法院要實事求是,依據實際情況而定,維護人民權益。以上就是關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的含義和區別的相關內容介紹。更多相關內容可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