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下來就結案了嗎?

一、調解書下來就結案了嗎?

調解書下來就結案了嗎?

1、對於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後,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原審調解書,重新作出判決,或者依法調解。

二、法院調解算結案嗎?

這只是一個調解程序和結案沒有必然關係,如果在調解的時候成功也可以調解結案。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爲,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不是說調解就能夠結案,是說調解成功之後才能算作結案,也就是說調解書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之後才能結案,結案之後,對法院的調基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一方不執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