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多久?

一、規定的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多久?

規定的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五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十日。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爲十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爲五日。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民事訴訟裁決書的執行書有幾種?

1、仲裁裁決書包括兩種,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勞動仲裁。無論哪種仲裁裁決書,選擇執行法院時,第一要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二,選擇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執行,又叫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書、支付令、勞動仲裁裁決書、商事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這些法律文書生效後,義務人就應當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所以當事人如果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對一審作出的判決,如果不服從,那麼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那一日起,15日之內,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再次訴訟,但是如果已經在第一審作出了裁定而當事人又不服從裁定的,可以在十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