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風險有嗎?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風險有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風險有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產生的刑事風險是很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國百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爲。是指下列行爲;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就是屬於拒不履行法院或者是仲裁部門給出的判決結果,這種行爲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同樣也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於不遵守法律的一方必定就會爲此而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也保障到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