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拘留的規定一般最多爲多少天?

法院強制執行拘留屬於司法拘留,一次拘留最多15天

民事執行拘留的規定一般最多爲多少天?

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就不能對其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爲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爲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錯誤的。

2、必須經合議決定,報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爲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後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准。

3、對異地被執行人的拘留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根據最高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求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認並改正錯誤”作爲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悔過書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徵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執行拘留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人被強制執行,但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所要實施的行爲,只要造成情節嚴重的就會按司法拘留來進行判定,一般最多爲十五天,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