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的截止時間有什麼規定?

一、訴訟時效抗辯的截止時間有什麼規定?

訴訟時效抗辯的截止時間有什麼規定?

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有規定。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爲。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是什麼?

概念: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口頭、書面均可。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爲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而爲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爲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爲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於起訴後又撤訴的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爲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是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的保護,也可以行使抗辯權的,但是這都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超過了抗辯時效就不能再提出抗辯,關於時間的規定上文進行了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