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後,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後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幹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實踐中由於客觀情況複雜多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也各不相同。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規定了履行期限的債權關係,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爲履行期限未滿,債權人利益不會受到侵害,也就無所謂訴訟時效的計算。

(2)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債權關係,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或者知道債務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由於債權關係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只要權利人沒主張權利就可以認爲其權利沒有被侵害,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但是不得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3)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時效應從條件成就之時或期限到來之時開始計算。

(4)侵權行爲引起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可見,20年是我國法律對權利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並且這一期間不以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爲開端,其目的是爲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與他人發生民事權益的糾紛的情形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糾紛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避免民事權益侵害的擴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