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後能否再起訴?

如果有新證據,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再行起訴;在有效期限內也可以申請再審。

駁回訴訟請求後能否再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爲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爲,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所以當事人如果第一次申請上訴,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但是法院的判決文書已經生效,而當事人又在生效之後找到了新的證據,那麼是可以推翻原來的判決的,當事人就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請上訴。因爲上訴通常都是有兩次機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