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處罰爲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如果真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有意見,可以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上訴,千萬不要過了上訴期之後,過了上訴期,人民法院不進行受理案件。過了上訴期找律師也沒有什麼用了,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