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裁定判決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裁定判決量刑標準是什麼?

拒不執行裁定判決量刑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爲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爲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爲,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二、拒不執行裁定罪情節嚴重的情況包括哪些?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被告人拒絕執行法院判決,其本身有履行能力的,嚴重的構成犯罪,當事人可以告其拒執罪,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於這種犯罪的判決,量刑空間在拘役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除了被判刑,被告人還要承擔罰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