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最高法案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最高法案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爲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爲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爲。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四)情節嚴重的行爲。是指下列行爲;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需要明確的是,公民存在違法行爲後,司法機關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罰的,司法機關也應當依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量刑判決處理,如果涉及到上述犯罪事實的,是根據追究嚴重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