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標準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爲。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爲。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爲,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爲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爲不屬於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於行爲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並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爲拒執罪,而說到此罪的標準,主要包括了認定標準、立案標準以及量刑標準。另外認定本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事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然而是否有能力執行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聘請刑事法方面的律師來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