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啥意思?

一、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啥意思?

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不適格是啥意思?

民事案件中的意思就是所訴的被告不是侵犯權利的人。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爲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應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立案審查不得涉及案件實體的審查,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並非一目瞭然之事,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透過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舉證、質證、辨論等,法官才能綜合判斷,從而產生訴訟主體適格與否、責任承擔等事項的裁判心證。

被告主體適格,方可引起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受、抗辯、反駁等實體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原告訴訟請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響的是原告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而非能否訴訟的程序訴權,是屬於案件實體問題的範疇。

二、民事訴訟案件二審流程是什麼?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三、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怎麼辦?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不是侵犯權利的人,就是被告不適格。民事訴訟案件二審的審理程序和一審的審理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在審查範圍和內容兩方面存在差異。當事人對於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