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爲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之日。

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爲上訴期,第十一日爲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爲節假日,將節假日後的第一日作爲第十日,此日後的那一日爲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於待定狀態。

案件經過二審後,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爲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爲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

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爲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爲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二、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的內容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在調查取證審查之後,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審判,然後出相應的判決結果。刑事判決的判決結果會做成判決書的方式發到案件當事人的手上,它是有法律效力。但是具體的生效時候根據一審和二審的不同具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一般情況下一審下達無異議的10日後生效,二審下達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