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須是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因爲宣告死亡,對於被宣告人的利益關係極大,必須慎重,雖生死不明,未經過法定期間不能輕率宣告死亡。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等待失蹤人的消息,保護其利益。因爲一經宣告死亡,法律關係會發生重大變化,失蹤人重新出現再恢復以前的法律關係就會相當困難,比如財產已被他人消費,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結婚等。但從另一方面講,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也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這樣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配偶需另行組成家庭,某些財物不能永遠閒置起來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所以應當有一個法定的合理期間。

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以上是小編關於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的解答,被申請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須杳無音訊四年及以上,而申請者必須是利害關係人。需提醒的是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有順序要求的,而撤銷死亡宣告則無順序限制。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宣告死亡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爲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