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成功後可再起訴嗎?

一、民事調解成功後可再起訴嗎?

民事調解成功後可再起訴嗎?

(1)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二、調解後想要起訴應該怎麼做?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當事人在經過民事調節之後,已經簽了調解和解書,但是事後又覺得反悔或者想要變更,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的,不過不是每一個案件在調解之後又申請上訴都會透過。除非是一些調解內容特別不符合規定或者當事人可以找到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調解書不符合規定,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法院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