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執行行爲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妨害執行行爲有關規定是什麼?

妨害執行行爲有關規定是什麼?

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爲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行爲。

二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行爲。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爲,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明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明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爲。

四是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手續完備而拒不查詢、凍結、扣劃的行爲;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或爲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的行爲;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逾期未能追回的。

五是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爲。

二、妨害執行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妨害執行行爲的主體爲一般主體。行爲人即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爲人是當事人時,主要是被執行人,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行爲人是案外人時,可以是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執行人的朋友、親屬等;單位也可以是構成主要行爲的主體,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銀行、工商部門、土地部門等,並且不要求行爲主體同執行的案件有必然的厲害關係,只要行爲人故意實施了妨害法院執行的行爲既可構成該行爲的主體。

2.妨害執行的行爲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如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礙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或對執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等,即屬妨害執行行爲。在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前或執行程序終結後出現的違法行爲,雖然也要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但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爲。

3.妨害執行行爲須行爲人故意而爲

妨害執行的行爲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爲人明知其行爲的性質、後果卻仍然爲之,即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妨害執行爲目的。過失行爲,即在主觀上妨害了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也不屬於妨害執行行爲。如某案外人無端將執行人員攔截在執行途中,致使執行時機延誤,其行爲不是妨害執行的行爲,而是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爲。

4.行爲的方式可以是作爲的,也可以是不作爲的,即依照法律規定不能作爲的而行爲人積極實施作爲行爲,妨害法院正常進行。如被執行人爲逃避法院的執行,將已被查封的財產轉移、變賣、隱藏或毀壞等行爲,或公然用暴力手段直接對抗法院執行的行爲等,行爲也可以是不作爲的,如依法應當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雖經依法傳喚。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以不作爲的行爲便構成了對法院執行的妨害。再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按照協助履行通知書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爲,也是妨害執行行爲。

5.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爲存在,即行爲人實施了能阻礙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爲。首先,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妨害行爲。行爲人僅有行爲的意圖不能認定是妨害執行;其次,行爲必須是違法的,屬於法定的情形。第三隻要行爲人實施了這種行爲,即使沒有發生其所期待的阻止執行後果,也屬妨害行爲,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一定要追究。如行爲人隱匿轉移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後,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責任。

單位存在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爲就是妨礙執行行爲。妨害性執行行爲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當行爲人是當事人時,主要是被執行人,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申請執行人;妨害執行的行爲只能由故意構成的;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爲存在;妨害行爲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發生;要有行爲的方式,共同組成了妨礙執行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