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後可以撤訴嗎?

先予執行後,申請人預先實現了以後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被執行人預先履行了以後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義務,從表面上看案件的實體爭議已經解決,訴訟可以終結,申請人可以撤訴。其實不然,先予執行只是一種假執行,至於這種執行是否正確合適,爭議是否得以解決有待於繼續審理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先予執行後即允許申請人撤訴,無形中剝奪了被申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放棄了人民法院的訴訟義務,一旦先予執行不當,勢必釀成新的爭議,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

先予執行後可以撤訴嗎?

因此,先予執行後不應准許申請人撤訴,而應繼續審理、案件審結後,原告勝訴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應記明先予執行的款項、特定物在被申請人應付的款項總額中予以扣除,返還擔保物。雙方結算清楚。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

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爲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上述類型的案件,需要先予執行的,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爲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纔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纔有實際意義。

先予執行就是在還沒有進行判決時,有法院做出要求義務對其義務進行一定的履行。如果義務人在過程之中將自己的義務進行履行或者是部分履行,申請人可以先考慮撤銷。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和執行法院的判決,可以直接要求進行強制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