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什麼?

可以駁回起訴的情況具體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如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資訊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等等。

二、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3、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原告自身缺乏這種能力,法院會駁回起訴,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之後,可以再次起訴。當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起訴的權利時,會駁回原告的起訴。雖然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法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但這兩者之間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