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情形包括什麼?

一、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情形包括什麼?

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情形包括什麼?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8、離婚收養關係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複起訴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法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之後,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那麼通知當事人立案。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爲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一般人民法院是會立案的,但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麼還可以提起上訴。至於駁回起訴,這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