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是怎樣

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是怎樣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

9、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

10、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1、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爲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