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訴的期限

一、受理反訴的條件:

提起反訴的期限

首先原告與被告是反訴案件的直接厲害關係人,且反訴的被告身份明確,有明確的事實和理由及相應的訴訟請求,受理本訴案件的法院有受理反訴案件的管轄權(除非反訴案件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且反訴案件與本訴案件必須使用同一種訴訟程序,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原被告基於同一事實理由產生的訴訟請求。

二、提起反訴的期限:

我國對此期限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一般在被告答辯期間提出反訴是最適宜的時期,最遲提出的時間以應在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提出。但是根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相關現實情況,某些案件進行法庭審理時之後,還可能存在重新收集到新鄭證據,或者是出現新的證人,且某些案件本身事實比較複雜,涉及標的額較大,在一審辯論終結後,也可以允許被告提出反訴。如果一味追求案件辦案效率而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可能造成案件在執行過程中難以執行,而如果直接受理反訴,可能在反訴得到支援情況下,本訴與反訴相抵消,最終案件直接得到解決,更好的節約了,司法資源。所以一旦遇到這種情形,法官根據自由裁量,爲案件審理執行做充分考慮,可以允許被告在一審案件判決或者裁定之前提出反訴。

三、受理反訴的結果:

1.法院受理後的工作,本訴的的訴訟當事人地位進行兌換,也即本訴被告變成反訴原告,法院再向當事人送達反訴的訴訟文書,並給予一定的舉證和答辯期限。注意本訴的訴訟程序與反訴的訴訟程序要一致,本訴與反訴可以一起開庭,也可以分別開庭,可以一併審理,並且判決。同時反訴具有獨立性,不依附於本訴,即本訴撤銷案件之後,反訴不自動撤銷,如果反訴原告不申請撤銷案件,那麼反訴案件將繼續審理。且反訴具有一定的對抗性,表示進行反訴後,可能導致本訴失去意義,或者說反訴可以吸收,吞沒本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致使本訴主張得不到支援。

2.繳納訴訟費,其繳納標準按照申請的訴訟標作爲標準進行記算,由反訴的原告先行墊付。

四、不受理反訴的結果:

案件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如果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反訴申請,經法院對審查,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反訴當事人收到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反訴裁定,而該反訴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那麼申請反訴當事人可以就該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者另案進行起訴,另訴後就該訴訟請求以作爲新的案件進行審理。反訴一般只能在一審案件中提出,如果當事人在二審或者是再審中進行提出,法院可以就反訴和本訴進行調節,如果調節不成法院則不予受理。其原因是爲了不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因爲反訴也具有獨立的訴請,其應當享有完整的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