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一、支配權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支配權的特徵有哪些方面?

支配權的特徵有: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支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爲,支配權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即可使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爲;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等效力等。

二、具體內容

第一,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才能對特定的財產產生排他的效力。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體,: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通常在同一權利客體之上不得存在雙重的相互衝突的支配權。

第二,支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在論及以財產爲客體的支配權時,梅迪庫斯指出,“權利人可以長久地或暫時地使用其支配的財產。同時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權之外,以確保第三人無法對權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損害。”由於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人的權利及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

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爲,支配權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即可使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爲。也就是說,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透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現,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義務人必須不得實施妨礙權利人權利行使的行爲,才能使支配權得以實現。支配權的行使,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事實行爲,極少透過法律行爲而行使支配權。例如,所有權人透過佔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佔有、使用物的行爲即爲事實行爲。

第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權所產生的各種效力,因支配權的類型不同而有異。例如,物權人對物的支配可以產生排他性、優先權、追及權等。

在提到支配權的同時,必然會想到另外一方,即被支配權。支配權與被支配權客觀上互爲一體,構成了事物和事件的兩面性。強調支配權,忽略被支配權或者強調被支配權而忽略支配權都不是完美的解決事物事件的辦法,只有在相關的事件上,依法相關規定,在中間加強協調與溝通,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