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一、當庭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當庭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對於當事人訴訟請求事項的增加,由於增加的訴請項目會涉及到原告的舉證和對方的質證,這種在庭審過程中的“突然襲擊”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一定的訴訟障礙,並最終影響到訴訟雙方的實體權利和案件最終處理結果,應當嚴格限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事項,符合起訴條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釋明仍然堅持增加請求項目的,對增加訴請項目的請求應不予准許。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並請求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自願放棄舉證期限的,法院可以准許併合並審理,但原告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二、訴訟標的額怎麼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說明。因爲訴訟標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訴訟標的額更具有法律意義,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人,先了解一下關於訴訟標的額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意外情況。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並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後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的,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先明確的將訴訟的事由以及訴訟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等一併書寫在訴訟狀中,那麼訴訟所涉及的事由就是屬於訴訟標的,當法院開庭審理了案件後也是不可以隨意的更改或者增加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