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證據有塗改是否可以起訴?

一、原告證據有塗改是否可以起訴?

原告證據有塗改是否可以起訴?

不可以起訴,對於證據是否有效以及證明力的強弱,必須經過法庭的審查才能確定。塗改證據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當事人不要擔心證據被塗改後影響該證據的效力,因爲法院有依法覈實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覈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二、毀滅證據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行爲人必須毀滅、僞造的是他人作爲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毀滅、僞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因爲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爲犯罪。換言之,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

當行爲人與其他人均爲案件當事人時,如果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證明在客觀上僅對(或者主要對)其他當事人起作用,或者行爲人主觀上專門(或者主要)爲了其他人而毀滅、僞造證據,則由於存在期待可能性,應認定毀滅、僞造其他當事人的證據。在我國,採納第三種觀點也不存在問題。因爲《刑法》第307條第2款所規定的“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本身就包含了主觀上爲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意思。行爲人所毀滅、僞造的證據,不限於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據,而應包括其他訴訟當事人的證據。例如,幫助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毀滅證據,並不限於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出現、使證據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爲。僞造證據,一般是指製作出不真實的證據。如將與犯罪無關的物改變成爲證據的行爲,就屬於僞造。

原告對相關訴訟請求提出訴訟行爲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提交的證據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